原标题:装修公司拖8个月未完工 中山业主起诉获赔3个月损失
核心提示
给业主新房装修房屋,坦洲镇一 家装 修公司超期9个月依然没有完工。在对方两次写下承诺书,两次又爽约后,业主黄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违约金。装修公司该赔业主多少钱?昨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该案的终审判决。
装修新房遇装修公司延期
黄女士是珠海人,早年间在中山坦洲镇海伦堡小区购买了一处房产。2015年9月,黄女士打算装修新房,与坦洲一 家装 修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装修公司以施工包工、部分包料的形式,在60天内完成对房屋的装修,工程造价为6.3万元。
黄女士一家人急着要住进新房,因此除了约定60天装修期外,还约定当没有不可抗力的因素时,工期必须如期完成,如有一方违约或擅自解除合同时,须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额2% 的违约金。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2015年11月22日到了后,黄女士却发现装修公司进度非常慢。
为此,装修公司负责人余某在2015年12月2日写了一份承诺书,在列明进度的同时,承诺在2015年12月20日完成施工并打扫卫生退场。如期未完成,每天按300 元支付给黄女士做补偿。然而,余某到期依然没有完成施工。
业主终审获判3个月租金损失
转眼过去了3个月,2016年2月29日,余某再次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在2016年3月13日前全部完成,移交业主验收。如果没有如期完成,按工程款5%赔偿给业主,业主保留追究原合同的法律责任。
忍无可忍的黄女士起诉到法院。“房子直到2016年8月22日都没法入住,一家人在外租房住了9个月,房租费用和另请工人完成剩余工程的费用,都应该由装修公司来出。”黄女士向装修公司索赔3万余元。
近日,市中院结合案情及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终审判令装修公司支付黄女士7500元。这7500元是法院酌定的3个月租房损失,高于余某2016年2月29日承诺书约定的违约金金额。目前,该终审判决已生效。
以案说法
遭遇损失应及早采取措施
黄女士的房子本来约定在2015年11月22日完成装修, 但直到2016年 8月 22 日依然没有完工,拖延了9个月,法院为何只判令装修公司赔偿3 个月的租金损失?
市中院终审认为,装修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完工,确实会导致黄女士居住费用的损失,且黄女士也提交了相关证据。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因此,黄女士在装修公司违约 (严重拖延工期)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而装修公司多次违反合同约定、承诺,但黄女士没有及时对装修公司的违约行为采取适当措施,由此导致的扩大损失部分,法院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