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觉得装修有质量问题,可以申请鉴定后提起诉讼。
原告是张,被告是董。
2016年8月11日,俩人签订了《 家装 合同书》,约定张给董装修房子,工期90天,总价款为5.2万元。装修款分5次支付,前4次每次10000元,最后一次12000元结清。
合同签订后,张对董的房子进行了装修。可是,董仍剩9000元装修款未支付。张提起诉讼,要求董支付拖欠的装修款及其同期银行利息。对此,董说不是不给原告钱,而是张给他装修的房子存在质量问题。
法庭上,董指出了装修存在的种种问题。所有装潢材料的单价都是张自行定价,没有出具相关票据,属于自由乱划价。装修过程中,张没有提供图纸,张本身也没有从事经营装饰装修的营业资格和手续。防护窗、阳台的推拉玻璃门及卫生间的屏风都没有做。影视墙与踢脚线材料太差,质量不过关。董提出,他不但不应该给张钱,还应该由张赔偿他的损失5000元。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给被告装潢,被告应当支付装修费用。董虽提出原告装修存在质量问题,但是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败诉的后果。庭审过程中,张明确表示自动放弃自己耽误一天工安装影视墙450元的工资,支付8550即可。法院判决,董支付给张装修费用8550元及其同期银行利息。来源: 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