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何梅买的房子由于开发商未按照合同交房退房了,但房子她已交钱装修,装修公司不肯退装修款,近日在法院的介入下,何梅终于拿到装修款10多万元。
2012年5月,何梅经海方公司负责人王维介绍,与中信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海方公司与中信公司合作建设的位于万宁市的某小区3幢5层23号毛坯房出卖给何梅。何梅于签订合同当日将毛坯房购房款327298元及房屋装修款(含购买家具、电视款项)177702元,共计505000元转入王维的账户。王维向何梅出具房屋装修款收条,且在该收条中写明“如果以上款项有争议由王维负责支付”。王维将购房款327298元转交中信公司,将房屋装修款177702元转交海方公司。但中信公司因种种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双方解除了合同。中信公司向何梅一次性退还购房款及支付违约金。
何梅找到海方公司想要回当初给付的装修款却遭到王维的拒绝。王维认为房子已经装修,损失应由何梅自行承担。海南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何梅与海方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装修合同关系,海方公司未能证明其将已装修完毕的涉案工程交付给何梅使用,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收条中写明“如果以上款项有争议由王维负责支付”,该行为属于对何梅支付的房屋装修款在有争议时的保证担保,王维应依法负连带责任,对海方公司应偿还何梅支付的房屋装修款承担偿还责任。法院判决海方公司向何梅退还房屋装修款177702元及利息,王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海口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