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装修未能按期完工,店主拒付剩余装修款 双方闹上法庭,法院作出判决:
装修尾款要付 违约金也要扣
市民梁女士经营茶叶生意,因扩大经营,梁女士在鹿寨县县城承租一间商铺开茶庄。然而,装修未能如期完工,茶庄未能及时营业。梁女士拒绝支付剩余装修费,因此酿成争诉。日前,鹿寨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梁女士按合同支付剩余装修费用,但要扣除装修逾期完工的违约金。
新店装修未按期完工
2016年5月,因扩大经营,在柳州经营茶叶生意的梁女士与从事装修的覃先生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约定覃先生为梁女士位于鹿寨县县城的一处商铺提供室内装修,造价为14万余元,工程竣工日期为2016年7月12日。合同中约定,如因施工方原因,造成合同工期满十日后工程仍未完工,则自超过日期起,覃每日向梁女士支付100元违约金等内容。
在此过程中,梁女士在2016年5月、2016年6月先后向覃支付了装修款共计9万元。然而,商铺装修却未能如期完成。拖了两个多月后,2016年10月5日,梁女士在未对商铺进行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开业使用了。
装修费引发争诉
梁女士拒绝支付剩余的装修费。双方协商不下,覃先生将梁女士起诉到鹿寨县法院,要求梁女士支付剩余的装修费5万元。
对此,梁女士认为,因覃先生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如期完工,另外,很多的工程项目也没有按合同要求安装完工,都是梁女士自己又重新另外找工人安装,并为此还支付了费用。由于合同关于支付工程款的约定不明确,所以她才没有支付剩余的装修款。此外,梁女士认为,因为装修逾期,导致自己白支付了两个多月的租金给商铺的房东,造成了实际损失。
法院判定各方权责
鹿寨县法院审理认为,覃先生的装修公司为梁女士提供装修服务,梁女士应当依照约定支付服务费。虽然双方没有对施工项目进行结算,没有进行竣工验收。但梁女士在2016年10月5日开业,按合同约定,如未经验收即进驻则视为验收合格。梁女士进驻后应当及时付清款项。因此,梁女士应当向覃先生支付剩余装修款5万余元。
此外,合同约定工程竣工时间为2016年7月12日,但装修工程直到10月5日才交付使用。因此,覃先生逾期完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约定,造成合同工期满10日后未完工,则自超过日期起,每日支付100元违约金,因此,梁女士有权要求覃先生支付74天的违约金7400元。
最终,两项债务抵消后,法院判决,梁女士要支付覃先生剩余的装修费4万余元。 来源:南国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