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装修合同是日常生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活动,合同条款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发包方的切身利益。为了尽可能保护发包方在装修合同中的合法、合理利益,对于相关条款应明确约定,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谨慎。
【案例一】
读者李女士:最近家里在装修,但装修公司的工人把承重墙给破坏了, 被邻居告到了物业, 为此物业拒绝退还3000元装修押金, 并且要求把承重墙修复。这明明是装修公司的问题,自己却要破财,感觉非常冤枉。
对此,长春某大型装修公司闫经理表示:在装修过程中总是会发生很多意外情况, 例如施工人员不小心破坏承重墙或是损坏楼体外墙面等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违反物业要求的, 一旦物业发现了是要赔偿的。 而交付了装修押金的业主往往就当了这个“冤大头”。 至于这些赔偿责任到底该谁来承担,我们在签合同前一定要先明确好。 同理的其他类似赔偿责任还有工伤赔偿、火宅赔偿、水患赔偿等。对于施工中可能出现的这些情况要提前在合同中注明赔偿责任如何分配, 并且业主不要与施工人员签署委托合同, 否则一旦出现伤亡事故, 业主作为委托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业主可以在合同上注明要求施工队严格按照已经认可的图纸施工, 如果细节尺寸等和设计图纸有出入, 可以要求施工队返工, 而因返工产生的费用由装修公司承担。
【案例二】
原告:方新民。
被告:乌鲁木齐美阳 家居 装饰有限公司(下称美阳公司)。
第三人:孙燕。
原告方新民诉称:2002年8月26日,第三人孙燕与被告美阳公司签订了装修孙燕的位于乌鲁木齐市 红雁池家属院29号A座502室合同,约定由美阳公司负责洗浴间的电气淋浴器安装、调试,工程实行包工包料,总价款23 500元。施工中,第三人孙燕向美阳公司提供了钥匙。美居公司缺乏相应的安装技术, 所用材料质量恶劣,致淋浴器漏水;且施工人员又疏于管理,漏水后使原告住宅被淹,房屋装修被破坏 ,造成经济损失7500元。现要求美阳公司和第三人赔偿经济损失7500元或要求判令美阳公司返工,维修 、恢复原状,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美阳公司辩称:安装淋浴器不是我公司的施工范围,淋浴器也不是我公司购买安装的。原告所述事实不符,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孙燕辩称:淋浴器是美阳公司安装的,损失应由美阳公司负责赔偿。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天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26日,第三人孙燕与被告美阳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施工合同并附施工图一份。合同约定:“由美阳公司装修孙燕位于乌鲁木齐市红雁池家属院29号A座502室,装修时间为2002年8月30日至10月10日,装修方式为包工包料,总价款23 500元。”合同签订后,孙燕将房屋钥匙交给美阳公司供施工人员施工时用。施工期间,美阳公司水暖工将孙燕于2001年购买的电淋浴器安装在502室洗浴间内,完工后离去。2002年10月7日凌晨,该电淋浴器进水管爆裂,向外流水;因美阳公司施工期间将502室洗浴间下水管道入口堵塞,造成从淋浴器进水管流出的水积在室内,渗漏于楼下的原告方新民家里,造成原告房屋的装修部分被损害。2002年12月7日,孙燕的丈夫王伟委托公证部门对自己的房屋及原告房屋装修部分的损害情况进行勘验、拍照并制作现场勘验记录。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对原告房屋内的财产损害的价值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为:原告房屋内的财产被损害的 价值为2996元。原告方新民和第三人孙燕对此均无异议;被告美阳公司不予认可,但未提出复议。
【审判】
天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美阳公司在施工期间,派其工作人员为第三人孙燕房屋安装淋浴 器,其工作人员的安装行为应属职务行为。被告美阳公司在装修施工中,因疏于管理,将第三人孙燕房 屋内的洗浴间下水管道人口堵塞,造成房屋积水渗漏于原告的房屋、致使原告房屋内的财产被水浸泡,造成了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应以价格认证中心的作价2996元为准。原告要求第三人 孙燕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美阳公司在庭审中称孙燕与其公司工作人员私自商 定安装淋浴器,致使淋浴器漏水,系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04年11月19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美阳公司赔偿原告方新民财产损失2996元;
二、驳回原告方新民对第三人孙燕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美阳公司不服判决,上诉称:我公司与孙燕签订的装修合同中未约定给其装修淋浴器,我公 司水暖工是在孙燕要求下给其安装的淋浴器,水暖工的安装行为系其个人行为,并非职务行为。造成孙 燕房屋漏水致使方新民房屋内财产受损与我公司无关,不应由我公司赔偿方新民损失,而应由孙燕承担 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我公司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方新民答辩称:给孙燕安装淋浴器的水暖工是美阳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安装行为属职务行 为。因美阳公司安装淋浴器缺乏相应的安装技术,造成淋浴器漏水,且美阳公司在施工中又疏于管理, 造成洗浴间下水管道入口堵塞,致使屋内积水渗透到我房屋内,造成我房屋财产受损,美阳公司应承担 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孙燕答辩称:我与美阳公司装修合同中虽然未明确约定安装淋浴器,但装饰施工图中已标 出洗浴间内要安装淋浴器,故其水暖工安装淋浴器的行为属职务行为。由于美阳公司缺乏相应的安装淋 浴器技术,造成淋浴器进水管爆裂漏水,加之其在施工过程中又疏于管理,造成洗浴间下水管道人口堵塞,致使我屋内积水渗透于楼下方新民家中,造成其房屋装修部分受损,美阳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法院确认的事实和证据相同。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美阳公司在为孙燕装 修房屋期间,其水暖工为孙燕安装了淋浴器。由于美阳公司在此期间疏于管理,将孙燕房屋内洗浴间下 水管道口堵塞,淋浴器水管爆裂漏水,造成房屋内积水渗于方新民屋内,致使方新民财产受损害,美阳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美阳公司上诉称水暖工给孙燕房屋内安装淋浴器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造成漏水致使方新民财产受损害亦与公司无关,应由孙燕承担赔偿责任,因美阳公司对此辩解未提 供证据证明,且其在装修期间造成孙燕房屋洗浴间下水管道口堵塞,致使孙燕房屋内积水是不争的事实 ,故美阳公司要求免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05年4月14日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损害发生的原因,使确定赔偿义务人和赔偿责任的事实、法律依据均存在可选择性。
从案件事实看,被告美阳公司与第三人孙燕签订了装修住房合同,美阳公司在履行该合同义务期间 ,工作人员为孙燕在卫生问安装了淋浴器;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施工中堵塞了该卫生间的下水道入 口,致使淋浴器进水管爆裂后流出的水渗到楼下的住房即原告方新民的住房,造成方新民住房内的装修 部分受到损害。如果依据承揽合同关系和承揽人履行合同义务存在瑕疵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事实,原告方 新民既可直接以美阳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直接以孙燕为被告,要求孙燕承担赔偿 责任,而孙燕承担赔偿后再行向美阳公司追偿。
如上所述,被告美阳公司的工作人员因疏忽大意而在施工中堵塞了卫生间的下水道入口,导致了损害发生,如果认为美阳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是一种过失性的过错,而且正是这种过失性的过错造成 了损害发生,依据《民法通则》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原告方新民可以直接以美阳公司为被告,要求美 阳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从原告方新民诉讼请求的内容看,方新民选择了侵权损害作为事实依据,要求被告美阳公司、孙燕 承担赔偿责任;而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美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是选择了以侵权 损害作为事实依据,并选择了以《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应当说,法院做这样 的选择,符合本案的实际。
本案中还有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就是美阳公司的工作人员因过失造成损害后果是否应由美阳公司承担。一、二审法院确认的事实表明,为第三人孙燕安装淋浴器的工作人员是被告美阳公司的水暖工人, 并且该水暖工人是以美阳公司名义从事此项工作的,因此即使安装淋浴器工作超出了装修合同约定的范围,是临时增加的工作项目,也应认为是职务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关于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由美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美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果按雇用合同的约定,该水暖工人应当承担责任,该公司可以通过某种途径或方式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