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2014年10月16日,张军(化名)夫妇与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施工,工程设计人为设计师马某。
2015年2月12日至2015年6月7日期间,张军夫妇在某家具商场的家具店与经营者王某签订《定/销货单》若干份,约定购买家具事宜,明确门木料为美国红橡;红橡原木衣柜门,红橡实木贴皮柜体板,所有衣柜背板为香樟木;原木护墙板(北美红橡)、门框线单面(北美红橡贴面)、实木滑门(北美红橡贴面);材质假一赔十,价格为95万元。
2015年5月5日,张军在家具店提供的整体家具木门报价明细表上签注:以马某设计为准。
2015年6月7日,马某的助手小廖在整体家具木门报价明细表、整体家具报价明细表上签字。然而,小廖签字的相关家具木门报价明细表和整体家具报价明细表载明的定制家具材质,与前述《定/销货单》约定的材质并不一致。
此后,洪某承接了王某经营的家具店。洪某认为小廖系马某的助手,其签字行为代表张军夫妇,但张军夫妇予以否认。
在产品安装过程中,张军夫妇发现定制产品出现起层、翘壳、色差过大等问题。经检测,涉案产品门框线条不是全部为红橡原木;衣柜柜体板的基材不是实木,贴皮不是红橡木皮;衣柜背板不是香樟木料原木;衣柜抽屉贴皮不是红橡木皮;护墙板不是全部为红橡原木。此时,家具商洪某已收取货款为70万元。
张军夫妇认为洪某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为此请求法院判令洪某返还货款70万元,赔偿285万元。
说 法
法院认为,在家庭装修中,材质是保证装修质量的基础。在张军对马某授权前后,张军夫妇均提出了明确的材质要求,二人对马某的授权仅为设计,并不包括对材质的确认,且并未授权小廖,因此小廖的签字不能代表张军夫妇对材质进行了变更。
另一方面,洪某并无证据证明其有何正当理由变更原约定的商品材质,从而形成小廖签字的报价明细表上的材质大多由原约定的天然木材变更为人工合成材料,众所周知二者在市场上存在价差,而明细表上对原约定的95万元总价款并未进行变更,显然不符合常理。因此,可以认定洪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欺诈。
法院审理后认定,洪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判令其退还张军夫妇已付货款70万元并赔偿2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