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津记者王绍芳 通讯员袁弘信李彦
昨天,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委获悉,自2017年3月15日起新制定的《天津市 家居 定制商品合同》(JF-2017-076)和《天津市建材商品买卖合同》(JF-2017-077)示范文本,将在全市 家居 市场全面推行。今后,市民购买该类商品时,权益将更有保障。
据了解, 家居 建材合同对现实中经常发生的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容易产生分歧的“热点问题”都做了约定。如买方违约退货,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方违约不能交货,应双倍返还定金。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 家居 建材的有害物质限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的,买方有权无条件退货,并要求卖方赔偿相应的检测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此外, 家居 建材的基本情况条款被要求用规范的语言填写清楚。新合同明确 家居 建材“产地”是指家具产品生产成型地。那些标注境外品牌的 家居 建材,销售时必须标注真实产地,不能是国内生产组装却标注为纯进口的“假洋货”。此外, 家居 建材的辅料也必须根据 家居 建材用料真实填写。
据介绍,由于本市 家居 建材商品、 家居 定制类商品没有统一规范的合同,长期以来,均使用企业及卖场各自制定的合同,而 家居 建材商品的特定性,容易产生合同纠纷且不易解决。为进一步规范我市 家居 建材行业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市场监管委联合市 家居 商会,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中有害物质限量》、《装饰装修产品强制认证实施规范》等标准,制定了《天津市建材商品销售合同》、《天津市 家居 定制商品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的主要对商品买卖信息、内容、金额、支付、交货及验收、退换货、质量三包、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 家居 定制类商品的测量、设计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力求该示范合同的内容更加具体、全面、严密,更具有可操作性、实用性。
市市场监管委提示消费者:买卖双方签署合同后,须加盖主办单位有效印章。此举将保障一旦厂家撤离商场后出现纠纷的,由商场负责联系厂家协商解决。若厂家不能及时解决或没有正当理由不予解决的,由商场为消费者先行承担赔付责任。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