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李先生投诉称,其在一家家具经销店支付500元定金订购了一台总价800元的梳妆台,由于其个人原因不想买了,要求经销商退还部分定金但遭到拒绝,请求工商部门帮助协调解决。
工商人员向家具店说明,《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担保法》中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同时,《担保法》还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该事件中,虽然消费者违约在先,但双方谈好的梳妆台价格为800元,定金最多只能为800元的20%即160元,超过的部分无效,所以家具店应向赵先生返还多收的定金340元。
经工商人员耐心的依法调解,李先生与家具店店主达成和解协议,商家收取的500元中有160元作为定金不予退还,其余340元退给消费者。双方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