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对公众的人身安全承担合理的保障义务。
男子宁,30岁,古交市人。2015年3月2日,宁在古交市某 家居 城购买家具。其间,在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宁来到了一个没有照明,也没有任何防护设施及提示注意的地方。宁从二楼楼梯中的空隙处掉到一楼,造成身体受伤。宁被诊断为:头部外伤综合征、头皮裂伤、身体多处骨折。宁提起诉讼,请求某 家居 城赔偿误工费、营养费共计19万余元。
对于当天的事发经过,某 家居 城是这样描述的:当天下午,宁陪朋友到 家居 城看家具,接待他们的是员工裴。由于他们对该处沙发不满意,裴便提出带他们到被告位于自来水公司办公楼地下室的办公 家居 卖场去看沙发。当他们步行途经一处 家居 仓库时,宁自行进入该仓库,最终致使宁受伤。 家居 城认为,宁之所以受伤,是他本人过错所致。 家居 城还提出,他们已经垫付了医疗费和生活费共计59771元。
事发地点楼房外,有某 家居 城放置的“某某 家居 样品清仓处”牌匾。法院据此认为,被告在该处从事商业活动。也就是说,被告应对相关公众的人身安全负担合理的保障义务。由于该场所无照明设施,楼梯处无栏杆也无其他警示标志,导致原告受伤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认定,被告应承担本次事故90%的责任。
法院判决,某 家居 城赔偿宁各项损失等共计8529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