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消费者黄孟蕾购置一套新房,并将自己新房的装修工程交于广州顺世 家装 设计公司。消费者黄孟蕾和该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合同除了一些必要的规定外,还要求装修要在2014年5月28日—2014年7月31日这段时间内完成。期间,消费者黄孟蕾已经向商家支付3万元,工程完成后结算为5.1万元。但是,黄孟蕾发现顺世 家装 设计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上的约定来使用电线、板材,黄女士要求退款赔偿,遭到了装修公司的拒绝。多次要求退款无果后,2014年11月20日,消费者黄孟蕾到信州区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请求帮助。
事件结果:接到投诉后,消费者协会立即派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工作人员调查后发现,按消费者黄孟蕾与广州顺世 家装 设计公司签订的合同,装修公司确实有违反合同的情况,消费者投诉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装修公司所使用电线、板材均没有按照合同上的约定,已经违背了《合同法》的规定,装修公司理应向消费者黄孟蕾退款、赔偿。经过消协人员的调解,装修公司同意退还消费者1000元,并不再收取尾款。最终,黄孟蕾挽回经济损失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