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8月1日起,白酒业消费税征管将执行新政,此举将对部分上市公司产生较大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要组织开展白酒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时纠正税率适用错误等政策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对白酒行业征收的税目主要是消费税,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包括20%的从价税率和1元/公斤的从量税。但是,白酒消费税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巨大的操作“空间”。由于酒类消费税主要是在生产环节从价征收,大型白酒企业为了避税,都会设立自己的销售公司,一般先将生产出的白酒低价出售给销售公司,然后销售公司加高价出售给经销商,以此避税。
对此,《通知》规定,为保全税基,对设立销售公司的白酒生产企业,税务总局制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各地要集中力量做好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确保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核定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办法》的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核定。
中国转让定价网首席税务风险管理专家张学斌博士认为,白酒业消费税征管新政可以有效遏制生产企业利用关联销售公司转移定价的手段避税。《通知》对部分过去已经利用转移定价策略获利的上市公司无疑会产生较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