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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住房有机会零税负 需要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2009-7-1 14:57:54   来源:厦门房产网   编辑:中国家装家居网

  转让住房有机会零税负!听到这个消息后,准备“换个地方改善生活”的宋女士特别高兴,不过她有一个疑问,就是由于当初买房时签约和拿到房产证时间都不一样,到底如何确定住房是否“购买超过2年”?记者昨日了解到,类似的问题还有不少,元旦以来打税务热线12366咨询相关问题的市民多了3倍,而市民的问题最多是集中在买卖房屋时间确定、怎样才算普通住房等问题上。

  前天,宋女士看到了报纸上的消息,知道2009年内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销售后,1年内重新购房,就有机会“零税负”,特别开心。“我想知道当初买房是按哪个时间算。”宋女士说,当初买房时,签合同的时间跟拿到房产证的时间是不一样的,不知道按哪个时间算。为此,记者咨询广州市地税局。

  “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市地税有关人士说道。他还解释说,如果取得房产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上所注明的时间不一样的时候,就按“孰先”的原则确定。也就是说,房产证上所注时间比契税完税证明上的日期早的,以前者为准,否则,就以后者时间为准。但是,个人转让住房的时间就不是用这种方法确定了。税务人士表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个人转让住房以房地产交易机构(如房管局)受理转让申请之日作为转让住房的时间。

  地税局人士强调,能享受“零税负”的两种情况,都必须是个人转让“普通住房”。根据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标准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

  市地税局提醒市民,要想享受税收优惠需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不能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证明材料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何为“零税负”

  个人转让住房税种包括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而个人购买住房,也涉及契税和印花税两个税种。去年11月起,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今年1月起,对外销售购买年限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也免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随同营业税免征。

  加上原本在个税方面,广州市早有优惠,即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的,暂免个税;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出售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且出售及新购住房均坐落在广州市区范围(含三区两市)内,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转让收入,可全额退个税。

  因此,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普通住房的,和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并在出售后1年内重新购房,且出售及新购住房均坐落在广州市区范围内,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转让收入的,属于两种情况之一的市民卖房,就有机会“零税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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