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2001?2月10日发布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的国家标准,将于2002年7月1日开始执行。其中第五章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值5mg/L为强制性条款,规定在2002年7月1日起市场上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国际环保标准
德国/DIN68763生产规定,一般甲醛释放量应为:E1小于10mg/100g、E2小于10-30mg/10g、E3小于30-60mg/100g;
日本/规定F1级小于0.5mg/L、F2级0.5-5mg/L、F3级5-10mg/L(毫克/升);
我国/GB/T14732-93国标规定了游离甲醛释放量小于40mg/100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居室空气中甲醛的卫生标准》规定:居室空气中甲醛的最高容许浓度为0.08毫克/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