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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版《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介绍
发布时间:2009-4-30 13:32:55   来源:网络来源   编辑:中国家装家居网

  《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文本主要内容介绍

  1、增加了家具产地

  在第一条“家具基本情况”中,增加了“产地”一栏,消费者对家具产地有具体要求的,需要填写此栏。

  2、细分了家具材质

  文本中将过去的“材质”一栏一分为三,分别明确为“主材/面料”、“辅材/五金”和“边材状况”,强化了对家具材质的详细区分。比如通常所说的实木家具,既可能全部用实木打制,也可能仅仅是在主体框架和面板上使用实木而其他地方使用价格便宜的非实木材料。再比如消费者一般对抽屉滑道等家具的五金辅件不大注意,但实际上不同品牌五金辅件的价格可能相差十倍以上。现在市场上在红木家具中掺入廉价边材的情况时有发生,消费者对此一般并不知情。因此,为增加交易的透明度,文本中专门设定了上述三个栏目,要求企业应当在签约时将相应情况如实告知消费者,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避免消费者上当受骗。

  3、引入了《家具使用说明书》

  在“质量标准”一条,文本中明确规定,每件家具应当随附符合GB 5296.6-2004要求的《家具使用说明书》,并达到《家具使用说明书》中明示的执行标准。GB 5296.6-2004是国家强制性标准。根据这个标准,家具必须配上相关的《家具使用说明书》,即家具的身份证明。家具的使用看似简单,其实大有学问。在使用和保养中不加注意,很容易对家具或者家具的使用者造成损失或伤害。尤其现代家具在制作时要用到各种新材料、新工艺,普通消费者往往难以了解清楚。因此一份详细的说明书能够使消费者更自如地用好家具。而过去在约定家具质量时,销售人员为图省事往往写成“同样品”,看似简单直观,但实际上缺乏对质量标准的明确描述,极易引发纠纷,而且发生纠纷时样品多数也早被卖掉了,导致无法进行核对比较,质量约定形同虚设,纠纷根本无法解决。而根据GB 5296.6-2004的规定,《说明书》中必须要明示家具执行的标准编号。这样将来就可以依据明示的标准对家具质量进行检验衡量。为此,文本中还专门提示当事人,对于家具的基本情况要逐项填写,勿写“同样品”,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4、列举了付款方式待选

  在“付款方式”一条,文本中列出了“一次性付全款”、“先交定金再交余款”、“先交预付款再交余款”这三种主要的付款方式供当事人选择。在定金方式中,文本还明确规定了定金的适用规则,即买方违约退货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方违约不能交货的,应双倍返还定金。从而清晰了定金与容易发生混淆的“订金”、“预付款”的区别。

  5、细化了“验收”环节操作

  “验收”环节是交易的重要环节,现有纠纷70%以上也正是源自这个阶段。过去文本中只是引述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买方进行验收,但实际交易当中情况较为复杂,这种规定远远不能解决问题。比如受北京交通运输条件限制,很多大件家具只能在晚上送货,这样如果在验收环节只要求消费者不要求卖方,卖方送货员就极可能以要赶着给下家送货为由不给消费者验收时间,而且晚上光线条件不好,消费者仓促间也极易疏漏家具上的缺陷。而消费者一旦表示验收合格,将来再发现问题,卖方就会找理由推委,纠纷很难解决。针对这些实际情况,这次文本中除明确了消费者的验收义务以外,还创造性地增加了卖方督促消费者验收的义务,即卖方应当在交货时督促买方对家具的商标、数量及款式等外观特征及有关《家具使用说明书》进行验收。此外,家具的问题不仅要现场发现,更要现场达成解决方案。所以除了验收义务外,文本中还新增了验收记录的有关内容。文本中专门提供了“验收合格”、“货款两清”、“拒收及原因”和“问题及解决方案”四种情况供双方在验收后选择,并对问题及解决方案等内容给双方预留了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的空间。双方还可以随后签上姓名和时间来予以确认。这样,合同文本就同时具备了交货验收凭证的功能。

  6、拓展了“三包”责任

  “三包”条款从过去的“验收”条款中独立了出来。文本中除了明确家具质量问题要按照《北京市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外,还根据目前家具销售的实际情况,规定卖方或市场主办单位做出了对买方更有利的责任承诺的,就要按照该承诺执行。通过示范文本,肯定和认可了经营者做出的严于"三包"规定的承诺的法律效力。

  7、公平规定了迟延送货责任

  对于迟延送货的违约金标准,过去完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可后来发现一些家具企业填写的违约金标准过低,如规定每日支付迟延部分家具价款的“万分之一”,这样1000元的家具每天只需支付0.1元,根本起不到督促履约和赔偿损失的作用。为此文本中指引性地规定了“千分之三”的标准供当事人选择。同时,文本修订过程中有家具企业反映,目前一些消费者签订合同后总是借故推迟送货时间,给家具企业增加了不应有的负担。特别是近年来少数消费者把订购红木家具当作一项投资行为,订购后迟迟不提货,把家具企业当作了自家的库房,在家具升值后才让企业送货,有的拖延甚至超过一年以上,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予以约束。对此文本中规定,迟延送货超过约定时限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已支付定金的,还可以选择适用定金规则。

  8、新增了家具污染责任

  家具污染问题是近年来社会各界广为关注的焦点。如何保证买到的是绿色环保的家具,万一家具有污染该如何解决,也成为违约责任条款中的新增内容。首先是检测机构的资质问题,即何种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以作为认定家具是否违反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依据。现在一些消费者提出自己的家具存在污染,往往依据的是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但室内空气质量是由多种因素共同影响的,家具只是其中之一。除了家具以外,建材、通风条件等都会影响到室内空气质量。而且,即便是单件家具有害物质限量合格,但多件家具搁置在同一间屋内,也可能会因叠加效应影响空气质量。因此,为了保证检测结果的科学和客观,文本中将检测机构限定为"经国家认可的家具检测机构"。对于经检测家具确实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文本赋予了消费者要求无条件退货的权利,此外消费者还有权要求家具企业赔偿相应的检测费、交通运输费、误工费等损失。

  9、明确了主办单位先行赔付责任

  文本中还规定了市场或展销会主办单位的先行赔付责任。即在市场或展销会上销售的家具,如果存在质量问题,又赶上家具企业已经撤离的情况,消费者可依据文本规定要求市场或展销会的主办单位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从而有利于消费者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之相应,为加强主办单位对场内企业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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