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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发布时间:2009-4-30 9:15:27   来源:网络来源   编辑:中国家装家居网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9—9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7 年 2 月 1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1KV 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 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6]475 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 号和建设部(90)建标技字第 4 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 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程 1KV 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 气装置安装工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气装置安装工 程 1KV 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8—96 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 置施工及验收规范》50259—96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施原国家 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中第十三篇“配线工程篇”和第十四 篇“电气照明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工业部力建设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六日

  1 总 则

  1.0.1 为保证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电气照明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电气照明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 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1.0.4 采用的设备、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设备和 器材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5 设备及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0.5.1 技术文件应齐全。 1.0.5.2 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1.0.6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的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 定。

  1.0.7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0.7.1 对灯具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

  1.0.7.2 顶棚、墙面等抹灰工作应完成,地面清理工作应结束。

  1.0.8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结束后,对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局部破损部分,应 修补完整。

  1.0.9 当在砖石结构中安装电气照明装置时,应采用预埋吊钩、螺栓、螺钉、膨胀螺 栓、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严禁使用木楔。当设计无规定时,上述固定件的承载能力应 与电气照明装置的重量相匹配。

  1.0.10 在危险性较大及特殊危险场所,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 2.4M 时,应使用额 定电压为 36V 及以下的照明灯具,或采取保护措施。

  1.0.11 安装在绝缘台上的电气照明装置,其导线的端头绝缘部分应伸出绝缘台的表 面。

  1.0.12 电气照明装置的接线应牢固,电气接触应良好;需接地或接零的灯具、开关、 插座等非带电金属部分,应有明显标志的专用接地螺钉。

  1.0.13 电气照明装置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 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灯具 2.0.1 灯具及其配件应齐全,并应无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和灯罩破裂等缺陷。

  2.0.2根据灯具的安装场所及用途,引向每个灯具的导线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0.2 的规定。

  导线线芯最小截面

  表 2.0.2

  线芯最小截面(mm2)

  灯具的安装场所及用途

  铜芯软线 铜线 铝线

  民用建筑室内 0.4 0.5 2.5

  灯头线

  工业建筑室内 0.5 0.8 2.5

  室外 1.0 1.0 2.5

  移动用电 生活用 0.4 -

  设备的导线 生产用 1.0 -

  2.0.3 灯具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当灯具表面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 热、散热措施。

  2.0.4 在变电所内,高压、低压配电设备及母线的正上方,不应安装灯具。

  2.0.5 室外安装的灯具,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 3m;当在墙上安装时,距地面的高 度不应小于 2.5m

  2.0.6 螺口灯头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2.0.6.1 相线应接在中心触点的端子上,零线应接在螺纹的端子上。

  2.0.6.2 灯头的绝缘外壳不应有破损和漏电。

  2.0.6.3 对带开关的灯头,开关手柄不应有裸露的金属部分。

  2.0.7 对装有白炽灯泡的吸顶灯具,灯泡不应紧贴灯罩;当灯泡与绝缘台之间的距

  [PageIndex=4]

  离小于 5mm 时,灯泡与绝缘台之间应采取隔热措施

  2.0.8 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8.1 采用钢管作灯具的吊杆时,钢管内径不应小于 10mm;钢管壁厚度不应小于 1.5mm。

  2.0.8.2 吊链灯具的灯线不应受拉力,灯线应与吊链编叉在一起。

  2.0.8.3 软线吊灯的软线两端应作保护扣;两端芯线应搪锡。

  2.0.8.4 同一室内或场所成排安装的灯具,其中心线偏差不应大于 5mm。

  2.0.8.5 日光灯和高压汞灯及其附件应配套使用,安装位置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2.0.8.6 灯具固定应牢固可靠。每个灯具固定用的螺钉或螺栓不应少于 2 个;当绝 缘台直径为 75mm 及以下时,可采用 1 个螺钉或螺栓固定。

  2.0.9 公共场所用的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应有明显的标志。无专人管理的公 共场所照明宜装设自动节能开关。

  2.0.10 每套路灯应在相线上装设熔断器。由架空线引入路灯的导线,在灯具入口处 应做防水弯。

  2.0.1136v 及以下照明变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11.1 电源侧应有短路保护,其熔丝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变压器的额定电流。

  2.0.11.2 外壳、铁芯和低压侧的任意一端或中性点,均应接地或接零。

  [PageIndex=5]

  2.0.12 固定在移动结构上的灯具,其导线宜敷设在移动构架的内侧;在移动构架活 动时,导线不应受拉力和磨损。

  2.0.13 当吊灯灯具重量大于 3kg 时,应采用预埋吊钩或螺栓固定;当软线吊灯灯具 重量大于 1kg 时,应增设吊链。

  2.0.14 投光灯的底座及支架应固定牢固,枢轴应沿需要的光轴方向拧紧固定。

  2.0.15 金属卤化物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15.1 灯具安装高度宜大于 5m,导线应经接线柱与灯具连接,且不得靠近灯具 表面。

  2.0.15.2 灯管必须与触发器和限流器配套使用。

  2.0.15.3 落地安装的反光照明灯具,应采取保[FS:Page]护措施。

  2.0.16 嵌入顶棚内的装饰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16.1 灯具应固定在专设的框架上,导线不应贴近灯具外壳,且在灯盒内应留有 余量,灯具的边框应紧贴在顶棚面上。

  2.0.16.2 矩形灯具的边框宜与顶棚面的装饰直线平行,其偏差不应大于 5mm。

  2.0.16.3 日光灯管组合的开启式灯具,灯管排列应整齐,其金属或塑料的间隔片不 应有扭曲等缺陷。

  2.0.17 固定花灯的吊钩,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灯具吊挂销、钩的直径,且不得小于 6mm。对大型花灯、吊装花灯的固定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 1.25 倍做过载试验。

  [PageIndex=6]

  2.0.18 安装在重要场所的大型灯具的玻璃罩,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防止碎裂后向下溅 落的措施。

  2.0.19 霓虹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0.19.1 灯管应完好,无破裂。

  2.0.19.2 灯管应采用专用的绝缘支架固定,且必须牢固可靠。专用支架可采用玻璃 管制成。固定后的灯管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最小距离不宜小于 20mm。

  2.0.19.3 霓虹灯专用变压器所供灯管长度不应超过允许负载长度。

  2.0.19.4 霓虹灯专用变压器的安装位置宜隐蔽,且方便检修,但不宜装在吊平顶内, 并不宜被非检修人员触及。明装时,其高度不宜小于 3m;当小于 3m 时,应采取防护措 施;在室外安装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2.0.19.5 霓虹灯专用变压器的二次导线和灯管间的连接线,应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 15kv 的高压尼龙绝缘导线。

  2.0.19.6 霓虹灯专用变压器的二次导线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20mm。

  2.0.20 手术台无影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20.1 固定灯座螺检的数量不应少于灯具法兰底座上的固定孔数,且螺栓直径应 与孔径匹配。

  2.0.20.2 在混凝土结构中,预埋件应与主筋焊接。

  2.0.20.3 固定无影灯底座的螺栓应采用双螺母锁紧。

  2.0.21 手术台无影灯导线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2.0.21.1 灯泡应间隔地接在两条专用的回路上。

  2.0.21.2 开关至灯具的导线应使用额定电压不低于 500v 的铜芯多股绝缘导线。

  3 插座、开关、吊扇、壁扇

  3.1 插座

  3.1.1 插座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的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

  合下列要求:

  3.1.1.1 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1.3m 托儿所、幼儿园及小学校不宜小于 1.8m;同一 场所安装的插座高度应一致。

  3.1.1.2 车间及试验室的插座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宜小于 0.3m;特殊场所暗装的插座 不应小于 0.15m;同一室内安装的插座高度差不宜大于 5mm;并列安装的相同型号的插 座高度差不宜大于 1mm。

  3.1.1.3 落地插座应具有牢固可靠的保护盖板。

  3.1.2 插座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3.1.2.1 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相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相 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相接,左孔与零线相接。

  3.1.2.2 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接地线或接零线均应接在上孔。插座的接地端子不应与零线端子直接连接。

  3.1.2.3 当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的插座安装在同一场所时,应有明显的区别, 且必须选择不同结构、不同规格和不能互换的插座;其配套的插头,应按交流、直流或 不同电压等级区别使用。

  3.1.2.4 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其接线的相位必须一致。

  3.1.3 暗装的插座应采用专用盒;专用盒的四周不应有空隙,且盖板应端正,并紧 贴墙面。

  3.1.4 在潮湿场所,应采用密封良好的防水防溅插座。

  3.2 开关

  3.2.1 安装在同一建筑物、构筑物内的开关,宜采用同一系列的产品,开关的通断 位置应一致,且操作灵活、接触可靠。

  3.2.2 开关安装的位置应便于操作,开关边缘距门框的距离宜为 0.15~0.2m;开关 距地面高度宜为 1.3m;拉线开关距地面高度宜为 2~3m,且拉线出口应垂直向下。

  3.2.3 并列安装的相同型号开关距地面高度应一致,高度差不应大于 1mm;同一室 内安装的开关高度差不应大于 5mm;并列安装的拉线开关的相邻间距不宜小于 20mm。

  3.2.4 相线应经开关控制;民用住宅严禁装设床头开关。

  3.2.5 暗装的开关应采用专用盒;专用盒的四周不应有空隙,且盖板应端正,并紧 贴墙面。

  3.3 吊扇

  3.3.1 吊扇挂钩应安装牢固,吊扇挂钩的直径不应小于吊扇悬挂销钉的直径,且不 得小于 8mm。

  3.3.2 吊扇悬挂销钉应装设防振橡胶垫;销钉的防松装置应齐全、可靠。

  3.3.3 吊扇扇叶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2.5m。

  3.3.4 吊扇组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3.3.4.1 严禁改变扇叶角度。

  3.3.4.2 扇叶的固定螺钉应装设防松装置。

  3.3.4.3 吊杆之间、吊杆与电机之间的螺纹连接,其啮合长度每端不得小于 20mm, 且应装设防松装置。

  3.3.5 吊扇应接线正确,运转时扇叶不应有明显颤动。

  3.4 壁扇

  3.4.1 壁扇底座可采用尼龙塞或膨胀螺栓固定;尼龙塞或膨胀螺栓的数量不应少于 两个,且直径不应小于 8mm。壁扇底座应固定牢固。

  3.4.2 壁扇的安装,其下侧边缘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1.8m,且底座平面的垂直偏差 不宜大于 2mm。

  3.4.3 壁扇防护罩应扣紧,固定可靠,运转时扇叶和防护罩均不应有明显的颤动和 异常声响。

  4 照明配电箱(板)

  4.0.1 照明配电箱(板)内的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的电源,应具有明显的标

  志。

  4.0.2 照明配电箱(板)不应采用可燃材料制作;在干燥无尘的场所,采用的木制 配电箱(板)应经阻燃处理。

  4.0.3 导线引出面板时,面板线孔应光滑无毛刺,金属面板应装设绝缘保护套。

  4.0.4 照明配电箱(板)应安装牢固,其垂直偏差不应大于 3mm;暗装时,照明配 电箱(板)四周应无空隙,其面板四周边缘应紧贴墙面,箱体与建筑物、构筑物接触部 分应涂防腐漆。

  4.0.5 照明配电箱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 1.5m;照明配电板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1.8m。

  4.0.6 照明配电箱(板)内,应分别设置零线和保护地线(PE 线)汇流排,零线和 保护线应在汇流排上连接,不得绞接,并应有编号。

  4.0.7 照明配电箱(板)内装设的螺旋熔断器,其电源线应接在中间触点的端子上, 负荷线应接在螺纹的端子上。

  4.0.8 照明配电箱(板)上应标明用电回路名称。

  5 工程交接验收

  5.0.1 工程交接验收时,应对下列项目进行检查:

  5.0.1.1 并列安装的相同型号的灯具、开关、插座及照明配电箱(板),其中心轴线、垂直偏差、距地面高度。

  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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