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国 家居 装饰文化协会(英文:China Home Decoration Culture Association)
第二条 英文名称缩写:CHDCA
第二条 协会性质:中国 家居 装饰文化协会是由从事 家居 装饰文化的专家、企事业单位、科研、教学机构以及其他相关行业用户,自愿联合成立的中国社团法人。
第三条 协会宗旨是:挖掘培育 家居 装饰文化市场, 发布行业年度分析报告,出版行业电子刊物和报刊,促进香港与世界各地的 家居 装饰文化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行业技术培训,组织执业会员培训及注册等。
第四条 协会总部设在香港、根据需要可设立执行中心,专业委员会、分会、地方服务中心和实体机构。
第五条 协会提供 家居 装饰文化资讯服务,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协会的任务如下:
1、实施行业调查和统计,促进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的建立。
2、教育培训设立培训机构,结合市场需求,联合社会教育资源,设置非学位的各类专业课程为行业培训高素质人才。
3、为会员提供法律援助和保险顾问服务。在发生国际贸易纠纷、应诉事件等情况时,协助企业利用相关法规或惯例,维护自身权益。
4、通过编辑出版刊物、建立互联网站为业内交流提供平台。并通过业内专业书刊和网站等渠道搜集国内外 家居 装饰文化资讯、法律法规、资料论文以及专业书籍,整理并分析出行业发展的各项数据,为企业发展和壮大提供全方位和个性化的资讯服务。
5、合作交流协调企业与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通过组织会员交流联谊会,举办各类学术交流会、展览和论坛,加强行业内部以及与其他相关行业的沟通与协作,扩大 家居 装饰文化服务的深度和广度;适应国内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与国际 家居 装饰文化行业接轨,组织开展各项与国外有关经济组织、 家居 装饰文化团体的交流考察活动,促进会员发展对外合作,使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相对有利的位置。
6、管理咨询推进本行业单位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组织、开展行业调查、市场分析,为客户提供 家居 装饰文化解决及运营方案,有效降低 家居 装饰文化成本、提高 家居 装饰文化管理的效率和水平,提高市场占有率。
7、参与 家居 装饰方面标准的制订与修订,参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和质量体系认证、评定;为会员单位提供质量管理体系、 家居 装饰文化管理体系等标准认证咨询。
8、推广宣传评定 家居 装饰文化行业的优秀企业和人物,推广其成功经验;推荐行业名优产品,提升企业价值,树立品牌形象。
9、政府业务管理部门进行行业管理活动及参加各种社会活动。
10、其他依法并符合本协会宗旨之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产生
名誉会员:凡在行业内有所成就或对协会有特殊贡献之国内外人事、机构或团体,由理事三人以上推荐,经理事会通过后可聘为本协会名誉会员。
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理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级别根据对协会贡献确定)
第八条 会员资格:
1、对象范围:中国、中国香港、澳门地区从事 家居 装饰文化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教学机构以及其他相关行业的单位;
2、依法注册、守法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3、无重大不良记录;
4、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完善的管理制度;
5、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6、直接或在网上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和入会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码复印件、会员登记表)一并递交协会秘书处;
7、直接或在网上缴纳入会费及常年会费;
8、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对其入会资格审查后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9、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和牌匾。
第十条 会员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公约,执行协会的决议;
2、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按时向协会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经济指标月报、主要产品产量月报等统计资料;
4、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5、理事会赋予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1、出席会员大会,优先、优惠参加协会主办的培训、研讨会、国外考察交流、展览会等活动;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表决权和监督权;
4、及时免费获得最新政策信息,国内外行业资讯;
5、可咨询本行业发展情况,免费获得协会专家不定期顾问服务;
6、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管理
1、有协会会员部管理会籍,会员入会后立即输入会员资料数据库。
2、协会应经常与会员保持联系,了解会员情况,帮助会员解决问题和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提供信息、咨询等多方面服务。
3、协会应深入会员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密切双方关系,每年访问不少于四分之一会员单位。
4、协会每月免费向会员寄发协会刊物,在协会网站和刊物中通报协会工作活动,报道业界动态,传达上级指令。
5、协会对主动与协会保持联系的会员实行参加活动优先,活动收费优惠。
6、对协会做出贡献的会员或个人,由部门推荐报秘书处或理事会批准,可视贡献大小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7、对违反协会章程和其它规定的会员,可视情节轻重报秘书处或监事会批准,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服务、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十三条 其他须知
1、会员入会前应仔细阅读协会章程与会籍管理办法,了解协会的基本情况及会员权利与义务。
2、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确定自己所希望取得的会员级别,并在备注中声明。
3、协会与会员的联系实行联系人专职负责制,联系人有责任将协会提供的各种信息向负责人转达,离岗时必须委托专人代理负责,以免出现信息疏漏,影响企业整体利益。
4、会员单位迁址或发生人员变动,务必及时通知协会,以保证信息畅通。
5、如需要协会支持或联合组织活动,请提前一周通知;会员的要求将在一周之内得到反馈。
6、会员希望变更身份必须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成为理事或常务理事须经过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通过。
7、欢迎会员单位用赞助性会费支持协会工作。
8、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言行有损本协会声誉,经会员检举及监视查明属实者,得理事会通过予以警告、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予以除名,并会员大会追认。
9、会员经入会或退会,已缴纳之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指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确定协会宗旨、工作方针,制定和修改 家居 装饰文化行业的行约行规;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推选名誉会长,聘请协会顾问;
5、负责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年会;
6、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