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开发商自己的经营目标,其在出售商品房时可以选择采用将全部物业权益附同房产一同出售的销售方式,也可选择保留少量物业权益由自己经营(比如保留楼顶广告的权益),但前提是开发商对所保留的部分应当在售房合同中给予明确,并且所要保留的物业权益不得含有政府规定业主应享有的基本物业权益,如:不得保留小区的道路、绿化、休憩地、空余地、电梯、楼梯、连廊、走廊或政府规定的其他公用设施的权益。
如果开发商没有在售房合同中保留楼外立面、楼顶、停车场等物业的特别权益,则与建筑物相关的所有公共空间、设备设施的所有权应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而由此产生的任何收益也应归全体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