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购买住房一套,找到某施工队的朋友范某,双方约定以包清工的形式装修。范某找来民工唐某等4人开始施工,在装修过程中,唐某一脚踏空,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导致脚踝关节严重骨折,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花去医疗费近万元。其间范某支付了500元的住院费后再也联系不上。出院后,唐某将老陈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两万余元。
1、 名词解释:
雇佣合同:指雇佣人与受雇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向受雇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如家庭雇佣保姆、司机等情形。
承揽合同: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定作、加工、修理、检验等。
目前在装修中主要有“包工包料”和“包清工”两种形式。包工包料是指定作人将购买材料和施工全部委托给承揽人的行为,也就是《合同法》 上的“定作”。包清工是指定做人自己买材料,由承揽人施工的行为,也就是《合同法》上的“加工”。二者都属于承揽合同。
2、 专家答疑:
问:老陈是否需要为唐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答:不需要。本案中,老陈和范某之间是承揽关系,范某和唐某之间是雇佣关系,老陈和唐某之间没有直接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老陈作为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同时该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如果范某并没有装修资质且老陈明明知道,则在范某失踪的情况下,老陈需要对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后再找范某追偿。
问:唐某在装修过程中,完全是因为自己疏忽,一脚踏空造成受伤,范某是否可以免除责任?
答:不能免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雇员在进行受雇工作中因工遭受伤害,雇主就应给予赔偿。本案中,唐某在工作中受伤,范某作为雇主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该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关于无过错责任的)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唐某一脚踏空,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可适当减轻范某的赔偿责任,但不能完全免除。
3、 专家提醒:
接近年底,因为赶工期或者收拾屋子,在装修装潢、家政服务等领域,农民工坠楼事故逐渐增多。须要特别指出的是,接受家政服务、室内装修的业主与家政服务员、装修工之间存在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在很多情况下很难界定,尤其是钟点工。
主要给大家介绍三个方面的区别:(1)劳务性质不同。雇佣合同侧重劳务过程;承揽合同侧重劳务结果。(2)劳务地位不同。雇佣合同中的劳务系“从属性劳动”,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承揽合同中的劳务系“独立劳动”,定作方无权进行干预。(3)报酬给付不同。一般而言,雇佣合同是计时工资,周期性支付;承揽合同是计件报酬,一次性给付。
由于雇佣和承揽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差异巨大,因此建议大家通过正规企业用工,不要自己从街头找民工,否则一旦发生坠楼等事故,在无法界定是承揽还是雇佣的情况下,法院很可能同情弱者而支持雇佣关系,雇主就会面临巨额赔偿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