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置的商品房日照明显不足,业主李先生夫妇起诉紫都置业公司要求退还购房款、维修基金和赔偿利息的请求获闵行法院支持。
前年8月,李先生夫妇支付了18.66万元的首期购房款及0.79万元的维修基金,购买了位于闵行区碧秀路紫欣公寓的一套住房,并与卖方紫都置业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接收房屋后,他们却发现房屋的日照明显不足。因房屋本身建筑物上叠加梁的遮挡,居室里日照时间极短且均不达满窗。他们在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后仍达不成调解的情况下,以《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关于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为由诉至闵行法院,请求终止预售合同和退还各类费用,并偿付相应利息。而紫都置业公司认为,李先生夫妇是在多次看房后签订合同的,而且李先生夫妇不能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来确定本案房屋日照要求。
闵行法院认为,对房屋受挑梁遮挡导致日照受影响,紫都置业公司作为售房者应当知道,但未尽告知义务。产生争议后,李先生夫妇自行委托进行日照分析测量,此行为并无不当。而且该分析报告中明确李先生夫妇所购房屋的三个窗户均未能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的要求,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试行)》中“住宅应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一小时”的日照标准的规定是一致的。因此紫都置业公司交付的房屋确实存在质量瑕疵,公司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日前,闵行法院判决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外,还判决上海紫都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退还李先生夫妇购房款、维修基金等各类费用19.38万余元和购房款的同期利息。